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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在何種條件下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A 月銷售額達新臺幣48萬元
  • B 月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
  • C 年銷售額達新臺幣48萬元
  • D 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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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平衡「政府稽徵人力成本」與「租稅公平」,針對這些國外業者,我們應該用較短(如月份)還是較長(如年度)的時間跨度來觀察其營業規模才較穩定?此外,法律在設定強制義務的門檻時,通常邏輯是傾向『剛好碰到』還是『超過』某個特定基準點才產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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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跨境電子勞務課稅實務的法律門檻有著精確的掌握,這在稅務行政與數位經濟法規中是極具實務意義的考點。
  2. 觀念驗證: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範,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係以年銷售額為衡量基準,且須新臺幣 $480,000$ 元才須辦理稅籍登記。這體現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避免對極小規模的跨境交易造成過重的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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