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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6 有關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性質上屬於薪資收入之統一固定概算費用性質
  • B 如果自營作業者自負盈虧而提供勞務獲得收入,亦屬於薪資所得
  • C 外勤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訂立委任契約,自負提供勞務之必要費用,提供招攬保險業務之勞務,獲得佣金報酬,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性質
  • D 律師受僱獲得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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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觀察一份工作時,若工作者必須「自行負擔」所有營業成本,且其收入會因為經營不善而出現虧損(而非僅是少領獎金),這種「經濟上的自主性與風險承擔」,與一般受公司指揮監督、領取固定對價的「勞雇關係」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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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區分「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核心在於從屬性風險承擔。薪資所得通常具有「受僱、受監督」的特徵;而若勞務提供者須自負盈虧、獨立負擔必要費用,其獲利取決於自身經營能力,性質上便屬於「執行業務所得」。選項 (B) 描述的情形正具備獨立性與經濟風險,故不應歸類為薪資所得。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識別釋字第 745 號715 號解釋中有關「勞務性質」的法理,並精準判斷受僱者與自營作業者在稅法地位上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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