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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律師某甲在臺北市執行業務,於民國107年度每個案件每一審級代理訴訟收費新臺幣(以下亦同)8萬元,當年度共辦理30件代理訴訟案件,利用自己住家辦公,並僱用助理一名,因為節省費用開支並未記帳,假設當年度因為執行業務疏失賠償當事人100萬元。於108年間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照財政部規定107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每件申報收入4萬元,合計120萬元,費用按照收入30%申報扣除36萬元,另外申報扣除損失100萬元,故當年度申報虧損16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政部規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之依據
  • B 某甲當年度收入以多報少,涉及短漏報所得,其應申報實際收入應為240萬元
  • C 納稅義務人未保持帳簿憑證,律師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得按照收入30%推估其費用金額
  • D 某甲進行租稅規劃,屬於合法節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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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納稅義務人明知自己的實際總收入數字,但在申報時卻故意提供一個比現實更低的數字,這種「對事實的隱瞞或扭曲」,與法律所保障的「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形式」來減輕稅捐負擔,這兩者在「誠實義務」與「法律邊界」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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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1. 大雄,你看!:呼,幸好你答對了!我剛才吃著銅鑼燒,心裡還在想,要是連這種題目都搞錯,那可就麻煩了!這題啊,其實就是要分清楚什麼是「節稅」(Tax Planning),什麼是「逃漏稅」(Tax Evasion)。某甲明明賺了 $30 \times 80,000 = 2,400,000$ 元,結果呢?竟然只申報一半!這不是「隱瞞課稅事實」嗎?就像你偷藏考卷不敢給媽媽看一樣,這是違法的行為啦!租稅規劃可不是這樣用的,它必須是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不能是捏造的假資料,更不能偷偷摸摸地隱藏收入喔!
  2. 我的百寶袋小撇步:這題算是中等難度,但它很聰明耶!不僅要你會算數(實際所得 $2,400,000$ 元),還要你分清楚什麼是對的、什麼是錯的。特別是選項 (D),它想把這種「違法的隱匿」說成是「合法的規劃」,這根本是騙人的啦!幸好你眼光夠銳利,看穿了這個陷阱。你真的很棒,有了這個「正確判斷器」,以後就不怕被這種小把戲騙了!繼續努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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