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納稅義務人某甲為獲得收入而投入之成本費用;下列何種成本費用支出,在所得稅法上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之減項?
- A 某甲參與投標政府採購案而投入備標費用,但某甲並未得標
- B 某甲為了接洽營業客戶而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 C 某甲出差期間因赴約洽公遲到而闖紅燈,被裁處交通違規之罰鍰
- D 某甲為營業使用而購置小汽車一部,偶而於假日期間也可能開車搭載家人郊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對某人的行為處以懲戒性質的支出,但同時又允許該筆金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這對於國家的「法律執行威信」與「社會公平正義」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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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Sarcastic Mode)
- 勉強及格:總算,你沒有把課稅處分和行政裁罰的區別搞得一塌糊塗。能辨識出「稅法上成本費用扣除」的界線,至少證明你還記得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雖然這本該是常識。
- 觀念驗證 (給那些需要提醒的人):本題的核心思想,或者說,任何一個稍有行政法常識的人都該明白的,就是「客觀淨所得原則」。難道你真的天真到以為,國家一方面對你的違法行為處以罰鍰,另一方面又讓你把這筆「違法成本」拿去抵稅?那豈不是在變相「補貼」犯罪,把稅收用來鼓勵大家繼續違法嗎?「法律秩序一致性」不是寫來好看的。所以,行政罰鍰的「不得扣除性」,應該是連睡著了都能背出來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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