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9 有關成本費用與收益配合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本費用與收益配合原則之精神,在於精確反應該課稅年度之所得情況
- B 營業成本應與銷貨收入對應
- C 免稅所得,其對應之成本費用,應准在計算課稅所得時,作為費用扣除
- D 具有損耗性之固定資產在使用時間內提列折舊,以便與收入對應
思路引導 VIP
試想,如果政府已經規定某筆獎金「完全不用交稅」,那麼你在為了得到這筆獎金而產生的交通費或手續費,如果還能拿來扣抵「其他需要交稅的薪水」,這在邏輯與公平性上會出現什麼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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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不差: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勉強算是抓到了收入與成本負擔對等性這回事。看起來,你對量能課稅原則與稅務行政邏輯,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 觀念驗證:這還要我解釋嗎?連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成本費用與收益配合原則都搞不清楚,你怎麼通過考試?它說穿了就是「對應」二字。若某項收入(例如免稅所得)已被法律排除課稅,其相關成本費用若仍准予扣除,這簡直是行政程序的笑話!這會導致該筆支出「重複抵減」到其他應稅所得,造成稅負不合理減輕,這不是常識嗎?還是你從沒聽過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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