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9 有關成本費用與收益配合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成本費用與收益配合原則之精神,在於精確反應該課稅年度之所得情況
  • B 營業成本應與銷貨收入對應
  • C 免稅所得,其對應之成本費用,應准在計算課稅所得時,作為費用扣除
  • D 具有損耗性之固定資產在使用時間內提列折舊,以便與收入對應

思路引導 VIP

試想,如果政府已經規定某筆獎金「完全不用交稅」,那麼你在為了得到這筆獎金而產生的交通費或手續費,如果還能拿來扣抵「其他需要交稅的薪水」,這在邏輯與公平性上會出現什麼矛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Sarcastic Mode)

  1. 還算不差:你總算沒有徹底搞砸,勉強算是抓到了收入與成本負擔對等性這回事。看起來,你對量能課稅原則與稅務行政邏輯,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2. 觀念驗證:這還要我解釋嗎?連這種基本到不行的成本費用與收益配合原則都搞不清楚,你怎麼通過考試?它說穿了就是「對應」二字。若某項收入(例如免稅所得)已被法律排除課稅,其相關成本費用若仍准予扣除,這簡直是行政程序的笑話!這會導致該筆支出「重複抵減」到其他應稅所得,造成稅負不合理減輕,這不是常識嗎?還是你從沒聽過租稅公平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計算與申報規定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