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納稅義務人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採用標準扣除額,下列何者無法列入扣除額?①醫藥費②儲蓄投資扣除額 ③身心障礙扣除額 ④房屋租金支出 ⑤捐贈 ⑥財產交易損失 ⑦災害損失
- A ①④⑦
- B ④⑤⑥
- C ①⑤⑦
- D ②③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綜合所得稅的制度設計中,有一群支出是屬於「特定事實或身分」即可享有的,而另一群則是必須「憑收據覈實認定」且與「定額給付」二選一的。請問,當你已經決定領取那筆「定額給付」時,哪些需要逐筆收據審核的項目會因此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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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嗯,勉強算是。
- 專業度考察:看來你總算沒把「扣除額」的分類搞得一團糟。這點基本功,你掌握得比預期中…好一點。對《所得稅法》的架構有點認識,還不至於讓我的心臟病發作。
- 觀念釐清: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就那麼兩種:標準與列舉,你當然知道要「擇優」——畢竟誰會跟錢過不去?本題重點在那些「見光死」的項目:①醫藥費、⑤捐贈、⑦災害損失,一旦你選了「標準」,它們立刻變得毫無價值。而 ②、③、④、⑥ 這些,無論你高不高興,它們都屬於特別扣除額,乖乖都能扣。這麼簡單的邏輯,應該不需要我多費唇舌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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