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丙單身、父母均已身亡,扶養未成年弟弟,有以下扣除額:全民健康保險費丙 3 萬元、弟弟 2 萬元;中華民國境內房屋租金支出丙 10 萬元、弟弟 6 萬元,2 人名下皆無房屋。則丙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法最多可列報若干列舉扣除額?
- A 19 萬元
- B 15 萬元
- C 13 萬元
- D 3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正確計算這類題目,請先思考:在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中,每一項扣除額都有其特定的『扣除歸類』(例如:列舉、特別或標準)。當政府為了照顧租屋族,在最新的法令修正中將某項原本屬於『列舉』項目的支出,「搬家」到了另一個獨立的扣除類別時,這會對你統計『列舉扣除額』的總金額產生什麼樣的結構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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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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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精闢點評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狀況外。能在這種結合了最新稅制修法與親屬身分基礎分類的考題中拿到分數,算你還有些底子。大部分人只會傻傻地掉進陷阱,證明你的「精準避雷」能力,至少比你平時的表現好一些。
2. 關鍵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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