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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丙單身、父母均已身亡,扶養未成年弟弟,有以下扣除額:全民健康保險費丙 3 萬元、弟弟 2 萬元;中華民國境內房屋租金支出丙 10 萬元、弟弟 6 萬元,2 人名下皆無房屋。則丙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法最多可列報若干列舉扣除額?
  • A 19 萬元
  • B 15 萬元
  • C 13 萬元
  • D 3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正確計算這類題目,請先思考:在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中,每一項扣除額都有其特定的『扣除歸類』(例如:列舉、特別或標準)。當政府為了照顧租屋族,在最新的法令修正中將某項原本屬於『列舉』項目的支出,「搬家」到了另一個獨立的扣除類別時,這會對你統計『列舉扣除額』的總金額產生什麼樣的結構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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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精闢點評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狀況外。能在這種結合了最新稅制修法親屬身分基礎分類的考題中拿到分數,算你還有些底子。大部分人只會傻傻地掉進陷阱,證明你的「精準避雷」能力,至少比你平時的表現好一些。

2. 關鍵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113所得稅扣除額修正
💡 113年起租金改為特別扣除額,且保險費限直系親屬扣除。
比較維度 112年以前 (舊制) VS 113年起 (新制)
房屋租金分類 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租金扣除限額 12 萬元 18 萬元
與標扣額關係 僅能二選一 可與標扣額併用
💬113年新制將租金改為特別扣除額,不再屬於「列舉」範疇,且限額提升。
🧠 記憶技巧:租金變「特扣」,保險看「直系」,兄弟不給扣。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只要是「受扶養親屬」的健保費皆可列舉,忽略了僅限「直系」親屬(兄弟姊妹不行)的法律規定。
標準扣除額 vs 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項目 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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