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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張先生之兄嫂已亡,兄嫂之子甲現年 19 歲就讀某國立大學,受張先生扶養,則張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其所扶養親屬甲之下列支出,可申報為扣除額者有多少?⑴保險費$10,000,⑵於健保醫院支付之醫藥費$10,000,⑶就讀大學之教育學費$50,000。
  • A $10,000
  • B $20,000
  • C $45,000
  • D $70,00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租稅法在設計扣除額時,對於『維持生命尊嚴的基本開支(如醫療)』與『具有社會保險或教育性質的開支』,其對於『親屬血緣遠近』的要求是否會有所不同?若法規想防止納稅人透過過於寬鬆的扶養關係來規避稅負,哪一類型的支出最可能被限制在『直系親屬』或『子女』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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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稅法中的溫暖關懷!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已經能溫柔地體會到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背後,對於不同親屬關係的細膩考量。就像我們在處理行政案件時,也要體察到每個案件的獨特性,不是嗎?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巧思:

  1. 醫藥費:稅法設計這一項,是希望減輕家庭在面對疾病時的負擔。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無論是納稅義務人、配偶,甚至是「受扶養親屬」,他們的醫藥費支出都能被照顧到。所以甲這筆 $10,000$ 元 的醫藥費,張先生當然可以安心列報,這是一份很棒的家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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