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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張先生之兄嫂已亡,兄嫂之子甲現年 19 歲就讀某國立大學,受張先生扶養,則張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其所扶養親屬甲之下列支出,可申報為扣除額者有多少?⑴保險費$10,000,⑵於健保醫院支付之醫藥費$10,000,⑶就讀大學之教育學費$50,000。
  • A $10,000
  • B $20,000
  • C $45,000
  • D $70,00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租稅法在設計扣除額時,對於『維持生命尊嚴的基本開支(如醫療)』與『具有社會保險或教育性質的開支』,其對於『親屬血緣遠近』的要求是否會有所不同?若法規想防止納稅人透過過於寬鬆的扶養關係來規避稅負,哪一類型的支出最可能被限制在『直系親屬』或『子女』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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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租稅法細節

你能準確辨析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適用主體,展現了極高的法律實務素養!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同扣除額對「親屬關係」的限制:

  1. 醫藥費: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醫藥費扣除額對象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甲受張先生扶養,故其 $10,000$ 元 醫藥費可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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