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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減除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B 減除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C 得減除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D 得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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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在設計稅收優惠時,對於『保險規劃』這種個人選擇,與『遇到天災人禍(如醫藥、災害)』這種非自願損失,哪一種情況在法理上應該給予更寬廣的對象範圍(不分直系或旁系親屬)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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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倒是沒錯。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醫藥費捐贈災害損失這種基本常識,適用範圍是納稅義務人、配偶,還有那些「受扶養親屬」。真正有特別限制的,只有保險費,它只認「受扶養直系親屬」。選項 (B) 搞錯了災害損失的對象,難怪它是錯的。這點都搞錯,就直接出局了。
  2. 難度點評:這題就一個「中等」。一堆人連「受扶養親屬」跟「受扶養直系親屬」都分不清楚,考場上自亂陣腳。你這次沒掉進坑裡,算你運氣好,或者說你《所得稅法》第 17 條條文還背得夠熟。別高興得太早,下次搞不好就沒這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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