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減除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B 減除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C 得減除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D 得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在設計稅收優惠時,對於『保險規劃』這種個人選擇,與『遇到天災人禍(如醫藥、災害)』這種非自願損失,哪一種情況在法理上應該給予更寬廣的對象範圍(不分直系或旁系親屬)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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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在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中,醫藥費、捐贈及災害損失的適用對象範圍較廣,皆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只有保險費扣除額有較嚴格的限制,僅限「受扶養直系親屬」。選項 (B) 錯誤地將災害損失限制在直系親屬,因此它是錯誤敘述。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會混淆「受扶養親屬」與「受扶養直系親屬」的適用範圍。你能精確辨識出不同扣除項目的對象差異,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條文細節相當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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