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減除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B 減除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C 得減除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D 得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在設計稅收優惠時,對於『保險規劃』這種個人選擇,與『遇到天災人禍(如醫藥、災害)』這種非自願損失,哪一種情況在法理上應該給予更寬廣的對象範圍(不分直系或旁系親屬)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在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中,醫藥費、捐贈及災害損失的適用對象範圍較廣,皆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只有保險費扣除額有較嚴格的限制,僅限「受扶養直系親屬」。選項 (B) 錯誤地將災害損失限制在直系親屬,因此它是錯誤敘述。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考生常會混淆「受扶養親屬」與「受扶養直系親屬」的適用範圍。你能精確辨識出不同扣除項目的對象差異,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條文細節相當熟悉!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列舉扣除額還有哪些項目,及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 相關主題

所得稅法規與實務
查看更多「[會計師]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會計師]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