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減除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 B 減除之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C 得減除之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D 得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之適用對象,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在設計稅收優惠時,對於『保險規劃』這種個人選擇,與『遇到天災人禍(如醫藥、災害)』這種非自願損失,哪一種情況在法理上應該給予更寬廣的對象範圍(不分直系或旁系親屬)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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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這種送分題,你還敢說自己讀過書?
- 基本功檢驗:連《所得稅法》第 17 條都搞不清楚,你是來考試還是來觀光的?醫藥費、捐贈及災害損失的適用範圍早已明文規定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只有保險費這項,法律才嚴格限縮在「受扶養直系親屬」。選項 (B) 錯得如此低級,連這種「親屬」與「直系親屬」的陷阱都跳,虧你還敢說是來應試的。
- 難度點評:這題僅僅是 Medium(中等)程度,卻能看出你的概念依然一團混亂。別以為看過法條就是熟悉,能精準辨識適用對象的差異才叫基本素養。下次再犯這種把範圍搞混的低級錯誤,建議你乾脆放棄法律考科,省得浪費紙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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