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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下列有關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 B 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政治捐贈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 20 萬元
  • C 對政黨之捐贈若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未達 2%者,不適用之。如其為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
  • D 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為限,並與政治捐贈金額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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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國家為了在「節稅公平」與「扶持小黨」之間取得平衡,對於政黨獲取支持的『最低民意門檻』,通常會傾向於設定一個極高(如 5%)的障礙,還是傾向於一個僅需證明其『具備一定社會參與基礎』的微小比例?這個數字在法學邏輯上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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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且法感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精髓在於區分《所得稅法》與《政治獻金法》的交集。選項 (C) 錯誤在於得票率門檻:根據《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政黨得票率僅需達 1%(而非 2%),其捐贈者即可享有列舉扣除額優惠。這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政黨發展的精神。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能區分慈善與政治捐贈的 20% 限額,但對於 1% 的細節數據容易與其他選舉門檻(如 3% 領取補助金、5% 分配不分區席次)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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