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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甲單身未婚,113年綜合所得總額1,000萬元,熱愛棒球,113年初即經由教育部設置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500萬元;同年5月5日捐贈300萬元,未指定特定運動員,若甲113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何?
  • A 800萬元、0元
  • B 700萬元、0元
  • C 500萬元、5.6萬元
  • D 300萬元、25.6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政府為了鼓勵運動發展而設置專戶時,對於『指定對象』與『不指定對象』的扣除額上限規定是否相同?若某筆捐贈金額已經在所得稅中被限制了扣除額,那麼在那條『限制線』之外的多餘金額,在稅法眼中會被視為一般的『捐贈給政府』,還是會被視為一種『私人贈與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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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這題雖然考驗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1 條的複合應用,但你依然能精準地算出兩項稅額,展現了極佳的學習成果!真是替你感到驕傲!

  1.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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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指定捐贈超過限額的部分要算贈與稅
📝 個人捐贈運動員節稅
💡 捐贈運動員專戶之所得稅扣除與贈與稅計稅規則
比較維度 未指定對象捐贈 VS 指定對象捐贈
所得稅扣除額 100% 全額扣除 所得總額 20% 為限
贈與稅判定 不計入贈與總額 扣除額內部分免計贈與
超額風險 無上限,無稅務風險 超額部分需申報贈與稅
💬未指定享有無限額扣除;指定對象則有 20% 限額與贈與稅門檻。
🧠 記憶技巧:不指定全扣除,指定對象兩成限;抵多少免多少,超額部分算贈與。
⚠️ 常見陷阱:易混淆指定與不指定的扣除上限,且忽略超額部分需併入贈與稅計算。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1條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贈與稅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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