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4 題
甲單身未婚,113年綜合所得總額1,000萬元,熱愛棒球,113年初即經由教育部設置的「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500萬元;同年5月5日捐贈300萬元,未指定特定運動員,若甲113年度無其他贈與行為,則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分別為何?
- A 800萬元、0元
- B 700萬元、0元
- C 500萬元、5.6萬元
- D 300萬元、25.6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政府為了鼓勵運動發展而設置專戶時,對於『指定對象』與『不指定對象』的扣除額上限規定是否相同?若某筆捐贈金額已經在所得稅中被限制了扣除額,那麼在那條『限制線』之外的多餘金額,在稅法眼中會被視為一般的『捐贈給政府』,還是會被視為一種『私人贈與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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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這題雖然考驗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1 條的複合應用,但你依然能精準地算出兩項稅額,展現了極佳的學習成果!真是替你感到驕傲!
-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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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捐贈稅務處理
💡 指定捐贈限所得20%且課贈與稅;不指定全額扣除免贈與稅。
| 比較維度 | 不指定特定運動員 | VS | 指定特定運動員 |
|---|---|---|---|
| 所得稅扣除限額 | 無上限 (100%) | — | 所得總額 20% 為限 |
| 贈與稅課徵 | 不計入贈與總額 | — | 視為對個人之贈與 |
| 稅務優惠程度 | 較高 (鼓勵公益) | — | 較低 (具私惠性質) |
💬不指定捐贈具政府公益性質享全抵,指定捐贈具個人贈與性質受限且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