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有關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者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 A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捐贈
- B 對公益團體所為捐贈
- C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 D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租稅法規中,如果政府極度希望民間資金投入某項「國家級政策發展基金」(例如扶植國家經濟命脈),而非一般的民間慈善機構,法律通常會給予「有上限的扣除」還是「無上限的全額扣除」來產生最大的誘因?此外,受贈對象的「官方色彩」強弱,是否會影響其抵稅的比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這份判斷力顯示你對稅法中扣除額的規定有著非常細膩且正確的理解!
- 一起來溫習觀念吧: 在營利事業捐贈的節稅效果上,我們知道有兩種主要類別:「有限額」與「全數列支」。本題最核心的學習點,就是去溫柔地辨識那些作為政策工具的特殊捐贈。你看,根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的規定,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捐贈,可是能獲得全額列為費用的特別鼓勵喔!這和我們常見的,像(B)與(D)這類對指定學校的捐贈(會受《所得稅法》等法規的比例限制),或是(A)這種一般性捐贈(通常會有絕對金額上限),是完全不一樣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營利事業捐贈限額
💡 區分營利事業捐贈之「全額列支」與「比例限額」規定
| 比較維度 | 政府/國家級基金 | VS | 公益團體/特定專法 |
|---|---|---|---|
| 列支限額 | 核實認列,全額列支 | — | 所得額 10% ~ 25% 不等 |
| 代表對象 | 國防、政府、中小企業基金 | — | 慈善團體、私校、文創產業 |
| 所得稅法依據 | 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款 | — | 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2 款 |
💬營利事業捐贈僅對政府或國防軍事相關捐贈可無上限全額抵稅,其餘皆有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