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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有關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者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 A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捐贈
  • B 對公益團體所為捐贈
  • C 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 D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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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租稅法規中,如果政府極度希望民間資金投入某項「國家級政策發展基金」(例如扶植國家經濟命脈),而非一般的民間慈善機構,法律通常會給予「有上限的扣除」還是「無上限的全額扣除」來產生最大的誘因?此外,受贈對象的「官方色彩」強弱,是否會影響其抵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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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四、基金之孳息。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因此,營利事業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所為之捐贈,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餘選項之捐贈依法皆有相關扣除限額之規定,無法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自所得中減除,故僅有選項C符合題意。

📝 營利事業捐贈限額
💡 區分營利事業捐贈是否受所得額比例或固定金額之限制。
比較維度 不限額捐贈 (全額列費) VS 限額捐贈 (比例扣抵)
代表對象 政府、國防、中小企業基金 公益團體、文創、指定私校
法規依據 所得稅法36條、中小企法 所得稅法、私校法、文創法
限額標準 核實認定,無金額上限 所得額 10%~25% 或特定金額
💬區別關鍵在於捐贈對象是否具備國家發展之必要性或特定受益對象。
🧠 記憶技巧:政府國防中小基,全額扣抵沒問題;公益私校文創捐,比例上限看仔細。
⚠️ 常見陷阱:誤認『指定私校捐款』可全額抵稅,實則僅『未指定對象』才可全額列支。
所得稅法第36條 私立學校法第62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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