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8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之捐贈,何者無金額限制,得全數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①對各級政府之捐贈 ②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③捐贈各級公立學校興建運動場館設施 ④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經由學校捐贈學生 ⑤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某私立大學之捐贈
  • A ①②③
  • B ①③④
  • C ①④⑤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制定稅法時,為了鼓勵營利事業支持『國家整體發展』與『特定私營機構』,哪一種對象的捐贈在法規上通常會給予更優惠(完全不設上限)的節稅誘因?此外,若捐贈行為具有『指定特定對象受益』的色彩,法律是否還會給予無限制的寬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考查營利事業各項捐贈列報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金額限制規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其中,捐贈各級公立學校興建運動場館設施屬於對各級政府或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捐贈範疇。因此,敘述①對各級政府之捐贈、敘述②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以及敘述③捐贈各級公立學校興建運動場館設施,均符合不受金額限制且得全數認列之規定。 關於敘述④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捐贈學生,依據同條第一款第七目規定,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故設有金額上限。而敘述⑤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某私立大學之捐贈,依據同條第一款第六目規定,若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但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則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同樣具有金額限制。 綜合上述,敘述④與⑤均有列報限額,僅有①、②、③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故正確答案為 A。

🏷️ 相關主題

所得稅與營業稅法規實務
查看更多「[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