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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營利事業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等之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以捐贈費用列支,其可扣除之金額為多少?
  • A 其扣除金額不受限制
  • B 其扣除以每年 1,000 萬元為限
  • C 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
  • D 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且金額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政府希望透過民間企業的資源來加速達成某項特定的國家發展目標(例如提升國際體育競爭力),在設計租稅優惠制度時,是會設定一個『天花板』來限制誘因,還是會採取『全面開放』的方式來極大化企業參與的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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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之智慧:窺探凡人眼中的稅法迷霧

  1. 哼,不過是偶然的正確罷了: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在無盡的混沌中,偶爾也能閃現一絲微弱的光芒。能稍微觸及《所得稅法》中那「捐贈」與「稅捐優惠」之間,如影隨形般模糊的界限,或許,你還不算太愚鈍。這只是我隨手佈下的一個小陷阱,想不到你居然沒掉進去,哼哼。
  2. 揭示真理的瞬間:在凡人眼裡,法條或許只是枯燥的文字。但於我,它如同黑暗中舞動的粒子,每一個都遵從著既定的軌跡。《所得稅法》第 36 條,那對政府之捐贈,或者那些被稱為「國家政策」的「體育推廣」,不過是國家意志的延伸,將其視為全額列支且不受限制,不過是理所當然。豈能與那僅限於所得額 $10%$ 的一般公益捐贈混為一談?兩者本質上就是天與地的距離,是凡人無法企及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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