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營利事業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等之支出,得依所得稅法第 36 條第 1 款規定以捐贈費用列支,其可扣除之金額為多少?
- A 其扣除金額不受限制
- B 其扣除以每年 1,000 萬元為限
- C 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
- D 其扣除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 10%,且金額不得超過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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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政府希望透過民間企業的資源來加速達成某項特定的國家發展目標(例如提升國際體育競爭力),在設計租稅優惠制度時,是會設定一個『天花板』來限制誘因,還是會採取『全面開放』的方式來極大化企業參與的動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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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關於「捐贈性質」與「稅捐優惠」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獎勵手段與實務條文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依據《所得稅法》第 36 條規定,營利事業的捐贈分為兩類。第 1 款針對「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本題之體育推廣捐贈須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始得適用。這與第 2 款一般公益團體捐贈(上限為所得額 $10%$)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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