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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甲無配偶,育有 2 名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甲於 112 年 5 月辦理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項目包括免稅額計 27.6 萬元、標準扣除額 12.4 萬元、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 20.7 萬元、教育學費 5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 5 萬元,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 19.6 萬元,甲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 A 0 元
  • B 8.8 萬元
  • C 18.8 萬元
  • D 23.8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基本生活費的「差額」時,法律規定有一套特定的「比較基準」公式。請問:

  1. 題目中列出的多項扣除額中,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納入」比較的?哪些則應「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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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結合了計算邏輯稅法細節,你能精準避開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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