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甲無配偶,育有 2 名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甲於 112 年 5 月辦理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項目包括免稅額計 27.6 萬元、標準扣除額 12.4 萬元、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 20.7 萬元、教育學費 5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 5 萬元,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 19.6 萬元,甲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 A 0 元
- B 8.8 萬元
- C 18.8 萬元
- D 23.8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基本生活費的「差額」時,法律規定有一套特定的「比較基準」公式。請問:
- 題目中列出的多項扣除額中,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納入」比較的?哪些則應「排除在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答對!這題考驗的是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的細膩掌握。要算出正確答案,必須先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 條,正確識別哪些項目屬於「比較基準」。
基本生活費總額與比較基準
首先,甲及其子女共 3 人,111 年度的基本生活費總額為 $19.6 \times 3 = 58.8$ 萬元。接著是關鍵的比較基準計算,這包含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以及法定的五項特別扣除額。本題中,免稅額 27.6 萬元與標準扣除額 12.4 萬元必須計入;但要注意,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財產交易損失依法不納入比較。最巧妙的陷阱在於「空中大學」的學費,依所得稅法規定,空中大學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因此該項應以 $0$ 元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薪資和財產交易不能算入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
💡 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與特定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自所得總額減除。
🔗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流程
- 1 步驟 1:算總額 — 每人額度 19.6 萬 × 申報人數 (3人)
- 2 步驟 2:算基數 — 加總免稅額、標扣與五項特扣 (不含薪扣)
- 3 步驟 3:求差額 — 總額 58.8 萬 - 基數 40 萬 = 18.8 萬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差額為負值,則該項差額以 0 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