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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甲無配偶,育有 2 名就讀空中大學的子女,甲於 112 年 5 月辦理 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項目包括免稅額計 27.6 萬元、標準扣除額 12.4 萬元、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 20.7 萬元、教育學費 5 萬元、財產交易損失 5 萬元,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 19.6 萬元,甲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
  • A 0 元
  • B 8.8 萬元
  • C 18.8 萬元
  • D 23.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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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基本生活費的「差額」時,法律規定有一套特定的「比較基準」公式。請問:

  1. 題目中列出的多項扣除額中,哪些是法律規定「必須納入」比較的?哪些則應「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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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結合了計算邏輯稅法細節,你能精準避開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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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薪資和財產交易不能算入
📝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
💡 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與特定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可自所得總額減除。

🔗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流程

  1. 1 步驟 1:算總額 — 每人額度 19.6 萬 × 申報人數 (3人)
  2. 2 步驟 2:算基數 — 加總免稅額、標扣與五項特扣 (不含薪扣)
  3. 3 步驟 3:求差額 — 總額 58.8 萬 - 基數 40 萬 = 18.8 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差額為負值,則該項差額以 0 元計。
🧠 記憶技巧:基本生活減比較,薪資扣除不計入,差額為正才有用。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是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比較項目中扣除,導致算出的差額變小。
綜合所得稅額計算 免稅額與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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