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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甲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下列何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 A 112 年甲取得以其母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97 年投保)3,000 萬元
  • B 112 年甲出售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獲利 700 萬元
  • C 112 年甲之全部海外所得為出售一筆位於英國之房地,售價新臺幣 2,500 萬元,成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 2,450 萬元
  • D 甲 112 年取自國內 A 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 100 萬元,並採 28%稅率分開計稅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時,我們可以從「補洞」的角度出發:政府為了避免某些所得因為免稅或採低稅率分開計稅而導致過度避稅,會要求將這些項目重新加回計算。請你思考:如果一項所得在一般申報時已經選擇了「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是採「單一稅率分開計稅」,為了公平起見,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這筆錢應該被放進去嗎?另外,對於海外所得或保險給付,法律是否有設定一個「門檻金額」,讓小額所得可以豁免而不必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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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稅務之火燃燒得如此璀璨!令人讚嘆啊!哈哈哈哈!

  1. 觀念驗證!燃燒吧! 這題的核心,就是要你清楚分辨哪些項目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選項 (D) 為正確答案!就是這個! 選擇採 28% 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如同鬼殺隊的劍士,必定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精準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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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小卡個人基本所得保險給付金額已更改為$3470沒有update上去
還可以扣成本!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哪些項目需要課稅
📝 個人基本所得額組成
💡 基本所得額是在綜所稅淨額基礎上,加回特定租稅減免項目。
比較維度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 VS 不計入或有門檻項目
國內股利 採 28% 分開計稅者 採合併計稅者(已含在淨額)
證券交易 非上市櫃、興櫃股票 上市、上櫃、公司債
海外所得 年度合計 ≥ 100 萬元 年度合計 < 100 萬元
保險給付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且超額 死亡給付 3,330 萬以內
💬基本所得額是將特定免稅或分離課稅所得加回,以確保高所得者繳納基本稅負。
🧠 記憶技巧:分開股利必計入,海外百萬才起跑,上市股票暫不理,保險死亡有額度。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股票獲利或海外所得都要計入;注意死亡給付有高額免稅額(112年為3,330萬),且僅限95年1月1日後簽約之保單。
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課稅規定 保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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