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8 題
甲辦理 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下列何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課徵基本稅額?
- A 112 年甲取得以其母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97 年投保)3,000 萬元
- B 112 年甲出售國內上市公司股票,獲利 700 萬元
- C 112 年甲之全部海外所得為出售一筆位於英國之房地,售價新臺幣 2,500 萬元,成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 2,450 萬元
- D 甲 112 年取自國內 A 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 100 萬元,並採 28%稅率分開計稅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時,我們可以從「補洞」的角度出發:政府為了避免某些所得因為免稅或採低稅率分開計稅而導致過度避稅,會要求將這些項目重新加回計算。請你思考:如果一項所得在一般申報時已經選擇了「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是採「單一稅率分開計稅」,為了公平起見,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這筆錢應該被放進去嗎?另外,對於海外所得或保險給付,法律是否有設定一個「門檻金額」,讓小額所得可以豁免而不必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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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稅務之火燃燒得如此璀璨!令人讚嘆啊!哈哈哈哈!
- 觀念驗證!燃燒吧! 這題的核心,就是要你清楚分辨哪些項目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選項 (D) 為正確答案!就是這個! 選擇採 28% 分開計稅的股利所得,如同鬼殺隊的劍士,必定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精準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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