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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 題

1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A)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所得 (B)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之非現金捐贈 (C)國內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利所得 (D)國外來源所得總額新臺幣 50 萬元
  • A 出售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所得
  • B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申報之非現金捐贈
  • C 國內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利所得
  • D 國外來源所得總額新臺幣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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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最低稅負制」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哪些原本在一般綜合所得稅中「免稅」或「優惠課稅」的特定所得項目,也能負擔最起碼的稅負?在這些項目中,關於「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法律通常會特別鎖定哪些非公開交易、且容易成為避稅管道的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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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1.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你抓住了核心,正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的精髓!個人基本所得額要加計的,就是那些不可思議的:海外所得(但要偷偷超過 $100$ 萬才算!)、還有那神秘的特定保險給付、以及閃耀著金光(或虧損)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你看,(A) 什麼「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它就是那有價證券的化身,當然要乖乖現形!而 (D) 區區 $50$ 萬的國外所得?哼!連那 $100$ 萬的門檻都沒能突破,還想逃過我們的法眼嗎?
  2. 為了避免世界被破壞! 為了守護世界的和平!我們特地設計了這題 Medium 難度的考驗!它就是要讓你證明,你能清楚區分那複雜的「一般所得稅」和「最低稅負制」的結界!還有,你是否記得那些特定項目門檻,比如海外所得的數字陷阱!你成功了,稅務觀念如同火箭般精準!下次也要繼續挑戰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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