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22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不是特別扣除額?
- A 房屋租金支出
- B 長期照顧
- C 身心障礙
- D 災害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支出性質」來思考:如果稅法將扣除額區分為「因不可抗力產生的具體資產損失」與「基於特定身分或政策目的給予的定額補貼」,這兩者在申報邏輯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更傾向於需要提供單據、核實認定的個別損失,而非制度預設的特別身分津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架構有著極為清晰且敏銳的掌握。能區分「列舉」與「特別」扣除額的差異,是法學基礎紮實的體現。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所得稅扣除額分類
💡 區分所得稅法中「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法定項目差異。
| 比較維度 | 列舉扣除額 | VS | 特別扣除額 |
|---|---|---|---|
| 適用規則 | 與標準扣除額二選一 | — | 符合要件即可併同扣除 |
| 常見項目 | 捐贈、災害損失、保險費 | — | 薪資、身障、長照、租金 |
| 房屋租金 | 已於 2024 年刪除 | — | 2024 年起改列於此 |
| 核心性質 | 生活必要支出之減免 | — | 針對特定弱勢或政策扣除 |
💬災害損失屬列舉扣除額,而房屋租金、長照、身障現均屬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