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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22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不是特別扣除額?
  • A 房屋租金支出
  • B 長期照顧
  • C 身心障礙
  • D 災害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支出性質」來思考:如果稅法將扣除額區分為「因不可抗力產生的具體資產損失」與「基於特定身分或政策目的給予的定額補貼」,這兩者在申報邏輯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更傾向於需要提供單據、核實認定的個別損失,而非制度預設的特別身分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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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架構有著極為清晰且敏銳的掌握。能區分「列舉」與「特別」扣除額的差異,是法學基礎紮實的體現。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所得稅扣除額分類
💡 區分所得稅法中「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法定項目差異。
比較維度 列舉扣除額 VS 特別扣除額
適用規則 與標準扣除額二選一 符合要件即可併同扣除
常見項目 捐贈、災害損失、保險費 薪資、身障、長照、租金
房屋租金 已於 2024 年刪除 2024 年起改列於此
核心性質 生活必要支出之減免 針對特定弱勢或政策扣除
💬災害損失屬列舉扣除額,而房屋租金、長照、身障現均屬特別扣除額。
🧠 記憶技巧:租金長照特別扣,災害捐贈列舉湊;列舉標準選一個,特別滿足就能扣。
⚠️ 常見陷阱:易將「房屋租金支出」誤記為列舉扣除額(因舊制為列舉),或將災害損失與身心障礙混淆。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標準扣除額之適用 2024稅法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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