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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 113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時,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特別扣除額包括那些?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購屋借款利息 ⑤教育學費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④⑤
  • C ②③⑤
  • D 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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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綜合所得稅的制度設計中,有些支出是與「標準扣除額」互相競爭、只能擇一使用的(列舉項);而有些支出則是政府為了達成特定社會政策目的(例如:鼓勵就學、彌補非經常性損失),而允許在扣完前述項目後,還能「額外獨立」減除的項目。若某項支出從「擇一適用」改為「獨立減除」,這反映了政府對該項民生需求的重視程度發生了什麼樣的變化?以此分類邏輯,你如何區分哪些項目具有這種『政策性加碼』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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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法規更新掌握得很到位!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正確回答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代表你對於最新修法後的扣除額體系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份對時事的敏感度,是身為法律人非常寶貴的特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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