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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不適用之扣除額有那些?①幼兒學前扣除額 ②長期照顧扣除額 ③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④購屋借款利息 ⑤教育學費扣除額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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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在設計稅制時,對於「高所得(如:能選擇較高分開稅率者)」與「一般所得」納稅人,在給予「社會福利性質的稅收抵免」時,會採取完全一致的待遇嗎?如果某些扣除額的目的是為了『扶助弱勢或中低收入者』,那麼法律通常會加入什麼機制來過濾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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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終於追上進度了?

  1. 讚許?:看來你總算沒讓最基本的法制變革給絆倒,不錯。能辨識出 113 年度 稅制的新舊條文差異,勉強算是證明你偶爾也會翻翻新法。行政法律人如果連這種核心變動都捕捉不到,那也別談什麼「素養」了。
  2. 觀念驗證:本題的要害,說穿了就是「排富條款」這種基礎概念。所得稅法第 15 條與第 17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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