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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不適用之扣除額有那些?①幼兒學前扣除額 ②長期照顧扣除額 ③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④購屋借款利息 ⑤教育學費扣除額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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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在設計稅制時,對於「高所得(如:能選擇較高分開稅率者)」與「一般所得」納稅人,在給予「社會福利性質的稅收抵免」時,會採取完全一致的待遇嗎?如果某些扣除額的目的是為了『扶助弱勢或中低收入者』,那麼法律通常會加入什麼機制來過濾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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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及之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之規定:一、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據此規定,當納稅義務人計算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即符合上述第二款之情形,依法將不適用「②長期照顧扣除額」與「③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至於選項中的「①幼兒學前扣除額」、「④購屋借款利息」與「⑤教育學費扣除額」,依法並不受此規定之限制,仍可適用。故本題應選不適用之扣除額為②③,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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