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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不適用之扣除額有那些?①幼兒學前扣除額 ②長期照顧扣除額 ③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 ④購屋借款利息 ⑤教育學費扣除額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①③
  • D 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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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在設計稅制時,對於「高所得(如:能選擇較高分開稅率者)」與「一般所得」納稅人,在給予「社會福利性質的稅收抵免」時,會採取完全一致的待遇嗎?如果某些扣除額的目的是為了『扶助弱勢或中低收入者』,那麼法律通常會加入什麼機制來過濾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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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正確,這題選 (B) 非常精準!這道題目深具鑑別度,屬於中等偏難的實務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確實掌握最新修法動態與「排富條款」的連動關係。

股利分開計稅與排富條款的連動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 15 條之 4 及第 17 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選擇將股利及盈餘按 $28%$ 分開計稅時,依法將觸發特定特別扣除額的「排富條款」。在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的規定中,長期照顧扣除額與新修法改列為特別扣除額的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均明定設有排富限制,因此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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