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投資境內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可採 28%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報繳
②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採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之營利所得者,可按 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人上限新臺幣 8 萬元
③投資境內營利事業採獲配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之營利所得者,可按 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新臺幣 8 萬元
④投資境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 500 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⑤投資境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 100 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③④⑤
- D 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租稅申報法規時,請試著思考:國家在設計稅收優惠(如抵減稅額)時,是以『個別自然人』還是『稅務申報單位』作為權利限制的對象?此外,針對『境內所得』與『境外所得』,政府在防堵課稅漏洞與簡化行政成本的考量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金額門檻來決定是否要納入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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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稅務法規的精髓!
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 107 年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與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理解非常透徹,展現了極高的學習成效,為你感到驕傲!
- 「雙軌制」的彈性選擇 (①):你清楚知道境內股利可以選擇採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或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這證明你掌握了新制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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