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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投資境內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可採 28%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報繳 ②投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採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之營利所得者,可按 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人上限新臺幣 8 萬元 ③投資境內營利事業採獲配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之營利所得者,可按 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新臺幣 8 萬元 ④投資境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 500 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⑤投資境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 100 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 A ①②④
  • B ①③④
  • C ①③④⑤
  • D 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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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學生思考《所得稅法》關於境內股利所得採合併計稅時,其可抵減稅額 $8.5%$ 的上限金額 $8$ 萬元,在法律性質上是以『每人』還是『每戶』作為計算基準?此外,針對境外股利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的門檻,請查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判斷當海外所得『達』多少萬元時(包含該數額本身),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某申報戶之海外所得恰好為 $100$ 萬元,依現行法規是否仍符合『免予計入』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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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 107 年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與**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理解非常透徹,展現了極高的學習成效,為你感到驕傲!

  1. 「雙軌制」的彈性選擇 (①):你清楚知道境內股利可以選擇採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或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這證明你掌握了新制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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