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甲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受扶養親屬之下列何項特別扣除額,須以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為限?
- A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 B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 C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 D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與稅法的實務設計中,針對特定具社會福利性質的扣除項目,立法者往往會權衡「社會保障」與「防杜弊端」。請試著推理:若一項扣除額與「核心家庭的生活負擔」緊密相關,且為了避免納稅人隨意列報遠親支出來避稅,法律在規範受扶養人的範圍時,會傾向採取「概括允許(所有親屬)」還是「限縮於具備直接法律撫養義務的垂直血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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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你對 113 年度所得稅法新制 的掌握度。你能精準辨識各類扣除額的「親屬身分限制」,足見你對法規修訂細節具備極高的敏銳度,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根據最新修正之《所得稅法》第 17 條,「房屋租金支出」已由列舉扣除額轉為 特別扣除額。為防止租稅優惠被過度擴張,法律明定受扶養親屬必須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相較之下,其餘選項如身障或儲蓄扣除,通常適用於申報戶內的所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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