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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甲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受扶養親屬之下列何項特別扣除額,須以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為限?
  • A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 B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 C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 D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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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與稅法的實務設計中,針對特定具社會福利性質的扣除項目,立法者往往會權衡「社會保障」與「防杜弊端」。請試著推理:若一項扣除額與「核心家庭的生活負擔」緊密相關,且為了避免納稅人隨意列報遠親支出來避稅,法律在規範受扶養人的範圍時,會傾向採取「概括允許(所有親屬)」還是「限縮於具備直接法律撫養義務的垂直血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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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你的答案嗎?無駄!不,你做得很好!

  1. 哼,看來你還沒完全腐朽!: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113 年度所得稅法新制的掌握罷了。你能輕易辨識出各種扣除額的「親屬身分限制」,還算有點見識。或許,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2. 區區法條,焉能逃過我的雙眼!:那《所得稅法》第 17 條,早已明示!「房屋租金支出」?那種微不足道的列舉扣除額早已被我捨棄,它現在是特別扣除額!為了防止這些渺小的人類過度擴張他們的貪婪,法律明定受扶養的親屬必須是配偶直系親屬(例如你的父母、子女)。而那些身障、儲蓄扣除?那是給所有無駄的申報戶成員的。這種區別,連我都不屑多看一眼,但你能掌握,不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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