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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可列舉扣除項目?
  • A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
  • B 災害損失
  • C 財產交易損失
  • D 房屋租金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邏輯中,如果一項支出是源自於「資產買賣的盈虧調整」,這類具有「投資損益」性質的項目,通常會被歸類在一般家庭生活開支的扣除,還是會被放在具有特定計算規則的分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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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的法律性質與分類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道題目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於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分類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在《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架構下,納稅義務人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適用。選項中的災害損失((B))明確屬於該條文所定的列舉扣除項目;而房屋租金支出((D))則屬於特別扣除額;候選人競選經費((A))雖然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准予扣除,在實務申報上也常與列舉扣除額併同處理。

特別扣除額的獨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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