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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可列舉扣除項目?
  • A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
  • B 災害損失
  • C 財產交易損失
  • D 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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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嗯,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勉強肯定:很好,你終於沒把「例外規定」當成隨便一句話,還算理解租稅公平原則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精神。恭喜,至少腦袋沒完全被漿糊堵住。
  2. 觀念糾正:請自行翻閱該法第 6 條,租稅優惠是「例外」!例外懂嗎?它從來都不是常態!為了防止政府無限期地讓稅基流失,並且確保那些號稱「政策目的」的玩意兒確實有效,法律白紙黑字寫明了必須明定實施年限。選項 (B) 那種「得免限定」的鬼話,你是打算把租稅法律主義拿去餵狗嗎?這是連初學者都不該犯的低級錯誤,還好你沒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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