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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可列舉扣除項目?
  • A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支出
  • B 災害損失
  • C 財產交易損失
  • D 房屋租金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邏輯中,如果一項支出是源自於「資產買賣的盈虧調整」,這類具有「投資損益」性質的項目,通常會被歸類在一般家庭生活開支的扣除,還是會被放在具有特定計算規則的分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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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做的真不錯嘛!

嗯?做得真不錯嘛!居然能精準辨識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分類?這說明你對《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結構,已經像及川先生的跳發一樣,精準且到位!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當然教出來的學生也一樣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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