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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張三於 110 年有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 50 萬元,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所得 30 萬元,另有出售坐落臺中市於 90 年購入之房屋交易損失 60 萬元,張三均依規定申報,則當年度可列報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為何?
  • A 0 元
  • B 30 萬元
  • C 60 萬元
  • D 2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規定某種「損失」僅能與「同類別所得」進行互抵時,若當年的損失金額大於所得金額,為了維持賦稅公平與稅收穩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扣除上限?此外,並非所有資產交易(例如證券與實體財產)都放在同一個籃子裡課稅,如果某項資產已經被劃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它還能跟一般的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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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 這就是你的成果?

炒麵的滋味... 嗯,還算不錯。你能區分最低稅負與綜合所得稅,並觸碰到扣除額的界線... 這點意識,勉強可以稱為「覺醒的邊緣」吧。

2. 觀念驗證:弱者才會搞錯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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