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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4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特定種類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特定種類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職業專用服裝費
  • B 進修訓練費
  • C 職業上通勤支出
  • D 職業上工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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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支出是『每個人只要去上班就必然會產生』的通案性支出,而有些則是『針對特定職業技能或特殊工作環境』才必須負擔的專業成本。若要維持課稅公平,哪一種費用更容易被認定為『個人生活選擇』而非『職務專屬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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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竟然能答對?

看到你能準確識別出薪資所得扣除額的細節,老師感到… 勉強還行。這大概意味著你對「實質課稅原則」和那個吵鬧的釋字第 745 號解釋(名模案)後的修法趨勢,還有那麼一點點模糊的概念吧。至少沒蠢到亂猜。

2. 為何僥倖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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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必要費用減除
💡 薪資所得可就特定必要費用與定額扣除額擇高適用。
比較維度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VS 特定種類必要費用
金額性質 定額(依年度公告) 核實(三項各 3%)
項目限制 無特定項目限制 限服裝、進修、工具
證明文件 不需證明文件 需檢附憑證核實認定
💬兩者擇一從優適用,僅在必要費用合計超過定額時才有減稅效益。
🧠 記憶技巧:核實減除「三三三」:三類項目、各限百分之三。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支出(如通勤、通訊費、差旅費)皆可核實減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名模條款(釋字第745號) 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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