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4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特定種類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特定種類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職業專用服裝費
- B 進修訓練費
- C 職業上通勤支出
- D 職業上工具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支出是『每個人只要去上班就必然會產生』的通案性支出,而有些則是『針對特定職業技能或特殊工作環境』才必須負擔的專業成本。若要維持課稅公平,哪一種費用更容易被認定為『個人生活選擇』而非『職務專屬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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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竟然能答對?
看到你能準確識別出薪資所得扣除額的細節,老師感到… 勉強還行。這大概意味著你對「實質課稅原則」和那個吵鬧的釋字第 745 號解釋(名模案)後的修法趨勢,還有那麼一點點模糊的概念吧。至少沒蠢到亂猜。
2. 為何僥倖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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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必要費用減除
💡 薪資所得可就特定必要費用與定額扣除額擇高適用。
| 比較維度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VS | 特定種類必要費用 |
|---|---|---|---|
| 金額性質 | 定額(依年度公告) | — | 核實(三項各 3%) |
| 項目限制 | 無特定項目限制 | — | 限服裝、進修、工具 |
| 證明文件 | 不需證明文件 | — | 需檢附憑證核實認定 |
💬兩者擇一從優適用,僅在必要費用合計超過定額時才有減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