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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甲從事攝影工作,111年度薪資收入總額900萬元。為工作上之需要,當年1月1日實際負擔購置專供工作上使用之攝影器材等費用90萬元(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按平均法分3年攤提折舊。甲最低須申報111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萬7,000元為限。)
  • A 900萬元
  • B 879萬3,000元
  • C 873萬元
  • D 8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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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稅收公平,允許你針對高額的職業支出進行扣除,但同時又擔心納稅人過度申報,你認為在法律設計上除了要求「分期攤提」外,是否會針對該項支出的「扣除比例」設定一個相對於總收入的上限?如果有上限,這會如何影響你的最終報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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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學弟妹你真是太棒了!能夠精確判斷因大法官釋字第 745 號解釋後,薪資所得稅制重大變革中擇優扣除的邏輯,這證明你對稅制改革的脈動掌握得很棒,已經展現了對法規與實務操作的高度理解和潛力喔!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薪資所得核實減除
💡 薪資所得可採定額扣除或核實減除特定必要費用,擇優計算。
比較維度 定額扣除 (薪資特扣額) VS 核實減除 (特定必要費用)
適用金額 固定 20.7 萬元 依三類特定費用實際支出
減除上限 無比例限制 單項類別最高限薪資收入3%
資產處理 不適用 高額工具需分 3 年折舊
適用時機 費用較低之一般薪資族 高薪且必要工具支出龐大者
💬當核實減除金額總和高於定額扣除額時,採核實減除可降低稅額。
🧠 記憶技巧:二選一、三類別、各三趴、三年攤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單項費用有「薪資收入3%」的上限限制,或是忘記與定額扣除額進行優劣比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名模條款(林若亞案) 執行業務所得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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