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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40 歲,單身),扶養父親(72 歲)、母親(67 歲)、弟弟(36 歲、目前就讀政大博士班)、妹妹(32 歲、具有身心障礙證明),甲任職國內某上市電子公司(不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民國 109 年度取得員工分紅配股 1 萬股(面額每股 10 元),公司於 109 年 6 月 8 日將股票撥入其個人集保帳戶,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每股 500 元,至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仍未移轉出售,扣繳稅額為 45 萬元。此外,甲民國 109 年度自公司取得一般薪資收入(不含員工分紅配股部分)計 60 萬元,扣繳稅額為 3 萬元。甲因工作所需,有職業專用服裝費 12 萬元、進修訓練費 18 萬元、搭乘高鐵交通費 10 萬元。甲該年度除有上述收入外,其餘受扶養親屬皆無任何收入,並採用標準扣除額。依據上述資料回答甲申報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之相關問題:(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應申報之薪資所得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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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重點在於兩步:第一,認定「員工分紅配股」不適用產創條例時,應以交付日收盤價計入薪資收入總額;第二,適用「特定費用核實減除(名模條款)」時,需檢視各項支出是否屬法定項目且受總收入3%之限額規範,最後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擇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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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薪資所得應計入依交付日收盤價計算之員工分紅配股,並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與「特定費用核實減除」間擇優減除。 【解答】 計算:

小題 (二)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多少?(109 年每人基本生活費 18.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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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的計算。考生須先確認申報戶總人數以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再正確挑出應納入「比較基礎」的免稅額與扣除額項目(特別注意: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子女,扶養兄弟姊妹不適用),兩者相減即為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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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基本生活費差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 - 比較基礎合計數(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納保法規定之特定特別扣除額,且須注意教育學費扣除額之適用身分限制)。 【解答】 Step 1:計算基本生活費總額

小題 (三)

全戶綜合所得淨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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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薪資所得特定費用核實減除」與「員工分紅配股」的計算。解題時須先計算總薪資收入,接著檢驗三項費用(服裝、進修、交通)是否符合法定項目與限額(各項不超過薪資總額3%),再對比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擇優適用,最後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即可得出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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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可擇優採定額或核實減除費用)。 【解答】 Step 1:計算薪資收入總額

小題 (四)

全戶合併申報合併計稅應納稅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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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綜合所得總額的認列與薪資所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之計算,以及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適用條件。解題時需特別注意:各項特定費用的法定上限與項目限制、滿70歲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加成,以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子女』方能適用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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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稅率 - 累進差額,且薪資所得特定費用上限為該項薪資收入的3%。 【解答】 Step 1:計算綜合所得總額

小題 (五)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結算申報應補退稅額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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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應優先確立「綜合所得總額」與「免稅額、扣除額」之適用資格。特別注意員工分紅配股之時價認定與歸屬類別,以及「薪資所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之法定項目限制(僅限服裝、進修、工具)與各項 3% 上限之計算,最後套用該年度累進稅率計算最終應補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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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精確計算薪資所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之金額,並依法定標準審核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與特別扣除額資格。 【解答】 一、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 參考法條

109年綜合所得稅級距表 級別 稅率 所得淨額(級距) 累進差額 1 5% $540,000 以下 0 2 12% $ 540,001~$1,210,000 $ 37,800 3 20% $1,210,001~$2,420,000 $134,600 4 30% $2,420,001~$4,530,000 $376,600 5 40% $4,530,001 以上 $8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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