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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騰達公司民國 107 年 1 月 25 日購置乘人小客車一輛供董事長使用,購置成本 5,000,000 元,殘值 300,000 元,耐用年數為 5 年,按平均法提列折舊,試問騰達公司 107 年可列報折舊為多少?
  • A 430,833 元
  • B 440,000 元
  • C 470,000 元
  • D 940,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的公共政策中,為了避免企業購買過於昂貴的奢侈品來變相減少應納稅額,法律是否會針對特定資產(如豪華座車)的「抵稅金額」設定一個「天花板」?如果存在這個法律上限,你在套用折舊公式時,應該使用『合約上的實際買價』還是『法律允許的最高金額』作為計算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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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過關!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那些低級錯誤。能夠正確解答,至少證明你還記得行政法規,特別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對企業行為那種「不容置疑」的強制性規範。這不是什麼值得炫耀的專業表現,而是基本功。

  1. 法條應用,而非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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