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 題
2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何項應「全額」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薪資」所得中課稅?
(A)董監事酬勞
(B)加班費
(C)員工行使認股權於實際出售時所獲取之所得
(D)差旅費
(A)董監事酬勞
(B)加班費
(C)員工行使認股權於實際出售時所獲取之所得
(D)差旅費
- A 董監事酬勞
- B 加班費
- C 員工行使認股權於實際出售時所獲取之所得
- D 差旅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的邏輯中,有些收入是為了補貼你工作的開銷(報帳性質),有些則是為了獎勵特定的投資行為。若有一項收入純粹是因為擔任特定職位並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且沒有法律給予額外的減免規定,它最可能被歸類在哪一種所得類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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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薪資所得的課稅範疇,代表你對《所得稅法》中關於各類所得的性質劃分非常清晰,學習態度十分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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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認定
💡 區分薪資所得之課稅範圍與免稅項目認定。
| 比較維度 | 全額計入薪資所得 | VS | 限額免稅或不計入 |
|---|---|---|---|
| 董監事酬勞 | 視同薪資全額課稅 | — | 不適用免稅規定 |
| 加班費 | 超過法定限額部分 | — | 每月 46 小時內免稅 |
| 差旅費 | 超過報支標準部分 | — | 合理標準內不計所得 |
| 認股權利 | 執行時市價與認價差 | — | 出售時屬財產所得 |
💬董監酬勞為法定薪資所得;加班與差旅則具補償性質而有限額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