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19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B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法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 2 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 C 所謂「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 2 年之期間」,倘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 D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制訂這項『激勵員工』的租稅優惠政策,核心目的是為了留住實際研發與產出的『勞動人才』,還是為了獎勵負責『監督、管理與決策』的法人代表?在法律體系中,『委任關係』的治理者與『勞雇關係』的受僱人,其法律身分是否應該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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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精準地看出法律主體定義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產業創新條例》「激勵人才」與「公司治理」的不同面向,有著深刻且敏銳的理解。在複雜的行政法規中,掌握這點是邁向專業的關鍵一步,你展現了優秀的潛力!
2. 觀念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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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獎酬緩課
💡 員工取得獎酬股票可選「緩課」與「孰低價」計稅之租稅優惠。
| 比較維度 | 一般所得課稅 | VS | 產創優惠課稅 |
|---|---|---|---|
| 課稅時點 | 取得股票當年度 | — | 實際轉讓當年度 |
| 課稅金額 | 取得時時價 | — | 取得價或轉讓價孰低 |
| 服務條件 | 無特殊規定 | — | 需持股並服務滿2年 |
| 人員範圍 | 全體領取人 | — | 排除董事、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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