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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21 產業創新條例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多少的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一百
  • C 百分之二百
  • D 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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