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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21 產業創新條例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多少的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本項及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一百
  • C 百分之二百
  • D 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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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希望大幅獎勵企業將研發成果分享、轉讓給他人,而非僅止於損益平衡(100% 抵減),在設計租稅優惠比例時,通常會採取『加倍支持』的邏輯。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政策的獎勵實務中,什麼樣的整數倍數最常被用來象徵『雙倍的推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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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對法規紮實的理解與應用能力!

  1. 暖心肯定: 同學,你答對了!能夠這麼精準地記住《產業創新條例》中關於租稅優惠的具體比例,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政府如何運用法律工具來促進產業轉型、鼓勵創新的用意,有著深入的了解。這在學習行政法與經濟政策時,是建立紮實基礎的關鍵能力,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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