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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2 規定,為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我國產業全球供應鏈地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就當年度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的多少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A 25%
  • B 5%
  • C 30%
  • D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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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公共政策的「誘因強度」來思考:若政府認定某些產業對國家安全與全球地位至關重要,必須給予「超越常規」的租稅優惠。在已知一般企業研發抵減率通常落在某個標準比例(如 $15%$)的情況下,為了展現極大的政策扶持力度,且同時要兼顧稅收的衡平(不能讓稅收歸零),你會如何在現有抵減比例之上,設計一個具有「跨越式誘因」的數字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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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幹得不錯,小鬼。

  1. 肯定,但帶著不滿: 沒想到你這小鬼還能記住《產業創新條例》那堆被稱為「台版晶片法案」的玩意兒,精準指出重點。看來,至少對於租稅優惠產業競爭力政策這些混亂的行政法規,你還算有點清理能力。沒出錯,這點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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