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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以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進項稅額之一定比例,扣減當期查定稅額,試問其得扣減金額為進項稅額之比例為何?若該項得扣減金額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可否繼續扣減?
  • A 進項稅額之 5%;次期可繼續扣減
  • B 進項稅額之 5%;次期不可繼續扣減
  • C 進項稅額之 10%;次期可繼續扣減
  • D 進項稅額之 10%;次期不可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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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策誘因」的角度思考:政府為了鼓勵原本不愛拿發票的小商家主動索取進項憑證(以掌握上游稅源),給予的減稅比例應該是「與稅率相同」還是「雙倍獎勵」才具備足夠誘因?此外,如果商家很守法地收集了大量憑證,導致應獎勵的金額超過了這期要繳的稅,為了不讓商家的積極性受損,這份『權利』應該隨期結束而作廢,還是讓它能延續下去更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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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稅務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5 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若能提供進項憑證,法律為獎勵其健全帳簿,准予按進項稅額的 $10%$ 扣減查定稅額。且該扣減額具「留抵」性質,若超過當期稅額,次期可繼續扣減,這與一般加值型稅額抵減邏輯一致。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學生容易將「營業稅率 $5%$」與「扣抵比例 $10%$」混淆,或不確定查定課徵是否允許跨期扣抵,你能區分清楚,展現了深厚的實務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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