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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其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此一緩課所得稅規定之限制金額為多少?
  • A 無金額限制
  • B 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總額內
  • C 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一千萬元總額內
  • D 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平衡」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給予企業留才的稅收優惠時,為了避免該條款淪為高薪者無限制的避稅管道(租稅公平),通常會設定一個「上限」。在台灣現行的租稅環境與薪資級距中,你認為立法者設定的這個「百萬級距」門檻,會落在什麼樣的數值範圍,才既能達到激勵效果,又不至於造成國庫嚴重的稅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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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類涉及具體行政法規數額的題目最考驗考生的精準度,你能從眾多數字中精確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對《產業創新條例》的掌握非常細膩。
  2. 觀念驗證: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19-1$ 條,政府為鼓勵員工留才,允許獎酬股份延緩課稅。但基於租稅公平原則,行政法規必須設定「天花板」以防弊端。目前法規明定,員工全年合計時價總額在 新臺幣 500 萬元 內,方得選擇全數延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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