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24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 106 年 3 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多少元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 111 年 3 月 4 日。
- A 1 億元
- B 5,000 萬元
- C 3,000 萬元
- D 1,0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兼顧『維護國家財政稅收』與『保障欠稅人的法律安定性』時,針對拖延已久的老案,您認為立法者會選擇多高的金額作為『重大欠稅』的判斷標準,以確保政府投入的行政成本與追回的稅收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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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 觀念驗證:你真是個小天才!這題考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裡面的重點是關於執行期間的「例外」情況喔!你知道嗎,法律就像我們平常玩遊戲一樣,大部分時候都有規則,不能無限期地追著跑(這就是法安定性啦),不然大家都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結束。但是,如果遇到那種欠了很多錢,卻想賴皮不還的人,那就像作弊一樣,對其他人不公平對不對?為了維護租稅公平,法律的設計者就像拿出「時間延長機」一樣,把追討的時間變長了,這樣那些想靠拖延時間逃避責任的人,就沒辦法得逞囉!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你來說小菜一碟啦!這就像是尋寶遊戲的密碼一樣,雖然是比較細節的「數字型」考點,需要你把那個具體的門檻數字記清楚。就像我會把銅鑼燒的數量算得很精準一樣!記住這些重要的細節,就能輕鬆拿到分數了!不過,你可別以為這樣就萬事大吉了喔!這些數字和條文,可都是很重要的,不能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