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據我國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何謂稅捐徵收期間?若應徵之稅捐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9 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其徵收期間如何計算?又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其徵收期間之屆滿應如何計算?民國96 年 3 月 5 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其徵收期間之屆滿又有何規定?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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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法規測驗題,核心在考查《稅捐稽徵法》第23條關於「徵收期間與執行期間」的計算與展延規定。考生應依題幹順序層次作答:先點出徵收期間「5年」之定義,次論「扣除暫緩/停止期間」之計算方式,接著說明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案的最長「10年」執行期間限制,最後完整列出96年修法前舊案「最長15年」之過渡條款及四大例外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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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稅捐稽徵法》中關於「徵收期間」之定義及執行期間之計算規定,涉及同法第23條及第39條之適用,旨在衡平國家稅捐債權之確保與納稅義務人之法安定性。 【論述】 一、稅捐徵收期間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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