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在那些情形下,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或「撤回」強制執行?(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 110 年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最新規定。解題時將法條結構拆分為「暫緩移送」之兩大法定情形(申請復查階段、提起訴願階段加上繳納 1/3 或擔保等條件),以及「撤回」的適用時點(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補足要件),層次分明地列點作答即可獲取高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 30 日未繳納應納稅捐者,應移送強制執行;但為兼顧納稅義務人之行政救濟權益及國家稅捐保全,明定有「暫緩移送」或「撤回」強制執行之例外規定。 【論述】 一、稽徵機關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情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