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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我國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能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所採行之措施為何?請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說明之。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有那些事由可使納稅者減輕、免除或不予處罰?亦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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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典型的法條背誦與法理闡述題。考生應先拆解題目兩大核心:一是稅捐稽徵法§48-1的「自動補報繳免罰」雙重消極要件(未經檢舉、未經調查)與配套措施(加計利息);二是納保法§16從「主觀歸責要件(故意過失)」、「不知法規之寬減」與「從新從輕原則」三個層次來論述減免罰事由。作答時務必層次分明,精確標示法條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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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我國稅法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並節省稽徵成本,設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機制;同時為落實實質法治國原則,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明定行政罰之主觀歸責與減免要件,以保障納稅者權益。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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