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所得稅法所指之納稅義務人為何?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何依規模結算申報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已依該法規定辦理結算,而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如何核定獨資、合夥組織短漏之稅額?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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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107年稅改後「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稅制(穿透課稅原則)。解題時應先界定納稅義務人定義,次依規模區分申報義務(小規模免申報 vs. 一般須申報但不繳稅),最後緊扣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4項,精準說明漏報時稽徵機關如何「擬制核定漏稅額」及處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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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所得稅法中「獨資、合夥組織」之特殊稅制設計,亦即考量其無獨立法人格,實務上採「穿透課稅(Pass-through)」原則,將其營利所得歸課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惟在程序上仍負有特定之申報與違章處罰規定。 【論述】 一、所得稅法所指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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