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所得稅法所指之納稅義務人為何?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是否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何依規模結算申報所得稅?獨資、合夥組織已依該法規定辦理結算,而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如何核定獨資、合夥組織短漏之稅額?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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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所得稅法基本定義及修法動態。作答時應敏銳連結107年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後,獨資合夥組織免徵營所稅之變革(改課綜所稅),並按層次依序點出申報程序、免稅身分及第110條針對獨資合夥違章「擬制漏稅額」的特殊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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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之定義,以及我國廢除兩稅合一制後,對獨資、合夥組織採「穿透原則」之申報、繳納與短漏報處罰機制。 【論述】 一、所得稅法所指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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