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三、依據稅捐稽徵法,溢繳稅款者之退稅請求權規定為何?(20 分)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該條文施行前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應如何處理?(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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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退稅請求權之規定。作答時需依「錯誤歸屬主體」(納稅義務人或政府機關)區分不同的時效期間(10年與15年)及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第二小題,必須精準點出 110 年修法的過渡條款(第 28 條第 6 項),說明時效「延長(5年變10年)」與「縮短(無限期變15年)」之新舊法適用原則,以展現對修法動態及法安定性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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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考點為《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請求權之規定。為衡平納稅義務人財產權保障與國家稅收之法安定性,110 年 11 月 30 日大幅修正該條文,重新界定請求權時效並增訂過渡條款。茲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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