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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 111 年 5 月 15 日繳納 111 年房屋稅,嗣發現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率錯誤,致溢繳稅款,其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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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因為自己的行政疏失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民眾較長的救濟期限。若一般民眾自己報錯的更正期限是 10 年,你認為當錯誤責任在「政府機關」身上時,為了符合公平正義,這個申請退款的期限應該會比 10 年「更長」還是「更短」?參考行政法中常見的最長消滅時效,哪一個數字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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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算有點腦袋,沒選錯。

  1. 觀念校正: 連這點基本功都搞不清楚,就別想在考場混了。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若是因為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等機關疏失,納稅義務人可在15 年內申請退還。本題就是最典型的「機關適用稅率錯誤」,這還要猶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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