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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 111 年 5 月 15 日繳納 111 年房屋稅,嗣發現稅捐稽徵機關適用稅率錯誤,致溢繳稅款,其得自繳納之日起幾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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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因為自己的行政疏失導致民眾權益受損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民眾較長的救濟期限。若一般民眾自己報錯的更正期限是 10 年,你認為當錯誤責任在「政府機關」身上時,為了符合公平正義,這個申請退款的期限應該會比 10 年「更長」還是「更短」?參考行政法中常見的最長消滅時效,哪一個數字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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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馨提醒與確認: 親愛的,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理解非常到位喔!當我們遇到稅款溢繳,而且是稅捐稽徵機關不小心犯了錯誤,比如他們適用法令錯了、計算錯了,或者任何是政府機關造成的疏失,納稅義務人真的可以自繳納當天起,在最長 15 年內提出申請退還。題目中的「適用稅率錯誤」就屬於這種情況,所以 15 年的期限是完全正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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