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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8 題

有關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款,退稅請求權為 10 年
  • B 納稅義務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規定所繳納之款項可申請退還
  • C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為 15 年
  •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以復查逾期為由駁回後,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認其復查申請確實逾規定期間,判決駁回者,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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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租稅法律主義下的『退稅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矯正錯誤』,還是為了『讓納稅義務人隨意存放款項』?如果一個人明知道自己不需要交這筆錢,卻刻意繳納給國庫,這在性質上還能被稱作『錯誤溢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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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審視

喔,這次沒錯。至少還記得一點基礎概念,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這種最基本的時效規範與背後邏輯,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勉強算是過關吧。

2. 精確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溢繳稅款退稅規定
💡 依溢繳稅款歸責對象區分時效:自錯10年、政錯15年。
比較維度 納稅義務人錯誤 VS 政府機關錯誤
請求權時效 10年 15年
錯誤類型 適用法令、事實、計算 適用法令、事實、計算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28條1項 稅捐稽徵法28條2項
💬現行法採歸責二分制,政府端錯誤給予較長之15年保障期間。
🧠 記憶技巧:自錯10、政錯15;明知不退、程序獨立。
⚠️ 常見陷阱:容易將政府錯誤誤記為「無期限」或「5年」;且常忽略退稅與復查救濟是不同制度。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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