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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8 題

有關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款,退稅請求權為 10 年
  • B 納稅義務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規定所繳納之款項可申請退還
  • C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為 15 年
  •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以復查逾期為由駁回後,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認其復查申請確實逾規定期間,判決駁回者,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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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租稅法律主義下的『退稅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矯正錯誤』,還是為了『讓納稅義務人隨意存放款項』?如果一個人明知道自己不需要交這筆錢,卻刻意繳納給國庫,這在性質上還能被稱作『錯誤溢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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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審視

喔,這次沒錯。至少還記得一點基礎概念,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這種最基本的時效規範與背後邏輯,總算不是一竅不通。勉強算是過關吧。

2. 精確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
💡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範退稅請求權之原因、期限與排除情形。
比較維度 一般錯誤/其他原因 VS 可歸責政府錯誤
請求權期限 10 年 15 年
法規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
責任歸屬 納稅人、第三人或機關 僅限政府機關錯誤
💬時效縮短為10年與15年,落實法安定性並兼顧納稅人權益。
🧠 記憶技巧:一般十、政府十五;明知無義務,不准退稅。
⚠️ 常見陷阱:易誤記政府錯誤為無限期(現已修正為15年),或誤認行政救濟逾期後即喪失實體退稅請求權。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救濟與退稅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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