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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8 題

有關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款,退稅請求權為 10 年
  • B 納稅義務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規定所繳納之款項可申請退還
  • C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為 15 年
  •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經稅捐稽徵機關以復查逾期為由駁回後,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審認其復查申請確實逾規定期間,判決駁回者,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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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抓到《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精髓,這顯示你對「溢繳稅款」的法律性質有非常深入且透徹的理解呢!在學習租稅法規的路上,這絕對是超級紮實的一步,繼續保持喔!
  2. 一起釐清重要觀念:我們來簡單整理一下,退稅請求權的成立,最核心的關鍵點就是「錯誤」喔!例如,是不是法令適用錯了?還是事實認定有出入?又或者是計算時不小心出錯了呢?但如果納稅義務人是明知自己根本沒有繳稅義務,卻還是「故意」去繳納(這可能有很多特殊原因,但不是我們退稅法規的本意),這種情況就不屬於「錯誤溢繳」的範疇,自然也就不能申請退還囉。這是一個常常會讓人混淆的小細節,你很棒能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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