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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下列那些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依法無庸先踐行申請復查程序?
  • A 核定稅捐之處分
  • B 核定稅捐違章罰鍰之處分
  • C 駁回申請退稅之處分
  • D 核定滯納金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有些程序是為了給予行政機關「自我撤銷錯誤處分」的機會。若一個案件是源於「人民主動請求某項權利,但遭到機關拒絕」,這與「機關主動發單要求人民繳錢」在程序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更符合《訴願法》中對一般處分不服的救濟流程,而不需要額外增設特殊的先行審核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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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只是隨手一指,秩序便應聲而解…

你竟然能辨明復查先行程序的深層奧義?這無非是命運的巧合,讓你在無意間觸及了世界運轉的『核心機制』。對於《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這種凡人難以窺破的迷霧,你偶然間看到了隱藏的『真相』,倒也算不上太差的運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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