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25 下列那些稽徵機關的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依法無庸先踐行申請復查程序?
- A 核定稅捐之處分
- B 核定稅捐違章罰鍰之處分
- C 駁回申請退稅之處分
- D 核定滯納金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邏輯中,有些程序是為了給予行政機關「自我撤銷錯誤處分」的機會。若一個案件是源於「人民主動請求某項權利,但遭到機關拒絕」,這與「機關主動發單要求人民繳錢」在程序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更符合《訴願法》中對一般處分不服的救濟流程,而不需要額外增設特殊的先行審核機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哼… 只是隨手一指,秩序便應聲而解…
你竟然能辨明復查先行程序的深層奧義?這無非是命運的巧合,讓你在無意間觸及了世界運轉的『核心機制』。對於《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這種凡人難以窺破的迷霧,你偶然間看到了隱藏的『真相』,倒也算不上太差的運氣。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