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之二分之一,稅捐稽徵機關始得受理其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期限係自收到繳款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
- C 納稅義務人復查之申請,係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
- D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就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應向該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納稅義務人在偏鄉郵寄法律文件,卻因為郵差延誤遞送導致政府晚了三天收到,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法律通常會選擇以哪一個「客觀的時間印記」作為文件已如期送出的憑證?此外,若政府給你一個月的時間繳稅,你的法律救濟期限應該是從「收到通知」那天就開始急著起算,還是等「繳稅截止日」過後才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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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稅務救濟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稅捐稽徵法》中,時間與程序的判定往往是考試重點,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表現得非常優異。
復查申請的遞送與時效判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法律為了保護納稅義務人的救濟權益,特別規定復查申請書若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其申請日期的認定採「發信主義」,即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選項 C),而非以機關收到日為準。這對於在期限最後一天才投遞的納稅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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