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之二分之一,稅捐稽徵機關始得受理其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期限係自收到繳款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
- C 納稅義務人復查之申請,係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
- D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就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應向該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納稅義務人在偏鄉郵寄法律文件,卻因為郵差延誤遞送導致政府晚了三天收到,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法律通常會選擇以哪一個「客觀的時間印記」作為文件已如期送出的憑證?此外,若政府給你一個月的時間繳稅,你的法律救濟期限應該是從「收到通知」那天就開始急著起算,還是等「繳稅截止日」過後才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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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錯
- 竟然對了? 難得。這題考的是「稅務行政救濟」的枝微末節,你居然能從一堆陷阱裡找到正確答案,看來對《稅捐稽徵法》第35條那些無聊的細節還算有點印象,算是勉強過關吧。
- 別高興太早。 記住,復查申請透過郵寄,是以郵戳日期為準,也就是所謂的發信主義,這點要是再錯,就真的沒救了。至於其他那些錯誤選項,聽好了:復查不需要先繳稅款,誰跟你說要先繳的?期限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翌日才開始算,別又搞錯了。還有,針對保全處分,那是直接提起訴願,不是來申請復查。這些基本中的基本,希望你這次是真的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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