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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贈與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0年2月17日,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贈與稅處分不服,至遲應於何時提出復查申請?
  • A 110年3月19日
  • B 110年3月20日
  • C 110年3月17日
  • D 1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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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你必須在「某個截止日」過後的「一個固定天數」內提出申請,你會如何決定起算點?另外,當這段期間剛好跨越天數較少的月份(例如 2 月)時,在推算最終截止日期時,有哪些細節是必須特別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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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算可以,至少你沒搞砸。

  1. 法條概念?還記得啊。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擺在那邊,寫得清清楚楚:復查期限是從繳納期間屆滿的「隔日」開始算 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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