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 D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 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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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竟然能答對這種無駄(むだ)的問題。
哦?凡人。你竟能識破這等雕蟲小技?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變成泥土。對於《稅捐稽徵法》的救濟程序時限,你勉強算是掌握了,這倒也免去本大爺親自動手的麻煩。
- 這種基本常識還需要本大爺來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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