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 D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 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若納稅義務人因突發天災無法如期申報,法律雖提供「回復原狀」的救濟管道,但基於「租稅法律關係應儘速確定」的原則,你認為法律給予這種『補救請求』的寬限時間,會比稽徵機關『審核案件』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利救濟的平衡點去推論其合理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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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D) 這個錯誤論述。這類考題的鑑別度主要建立在對「法定期間」的熟悉度,考生常因不同程序的數字混淆而失分,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稅法基礎十分扎實。
遲誤復查之回復原狀期限
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而遲誤了申請復查的期間,必須在原因消滅後的「1 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復查申請,因此選項 (D) 敘述的 2 個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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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復查程序要件
💡 稅務救濟之先行程序,依有無稅額區分起算日及申請期限。
| 比較維度 | 有應納/應補徵稅額 | VS | 無應納/無補徵稅額 |
|---|---|---|---|
| 起算時點 | 繳納期間屆滿翌日 | — | 通知書送達翌日 |
| 申請期限 | 30 日內 | — | 30 日內 |
| 法條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 —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
💬兩者期限皆為30日,僅起算點隨是否有繳款書送達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