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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 D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 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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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納稅義務人因突發天災無法如期申報,法律雖提供「回復原狀」的救濟管道,但基於「租稅法律關係應儘速確定」的原則,你認為法律給予這種『補救請求』的寬限時間,會比稽徵機關『審核案件』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利救濟的平衡點去推論其合理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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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你精準地挑出了選項 (D) 這個錯誤論述。這類考題的鑑別度主要建立在對「法定期間」的熟悉度,考生常因不同程序的數字混淆而失分,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稅法基礎十分扎實。

遲誤復查之回復原狀期限

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而遲誤了申請復查的期間,必須在原因消滅後的「1 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復查申請,因此選項 (D) 敘述的 2 個月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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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復查程序要件
💡 稅務救濟之先行程序,依有無稅額區分起算日及申請期限。
比較維度 有應納/應補徵稅額 VS 無應納/無補徵稅額
起算時點 繳納期間屆滿翌日 通知書送達翌日
申請期限 30 日內 30 日內
法條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兩者期限皆為30日,僅起算點隨是否有繳款書送達而有所不同。
🧠 記憶技巧:復查起算看稅額,期限皆為三十日;決定兩月天災十。
⚠️ 常見陷阱:將不可抗力回復原狀期間誤記為 2 個月(正確為 10 日),或與訴願法的 30 日回復原狀混淆。
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11條(憑證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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