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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B 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
  •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 2 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 D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 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並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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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納稅義務人因突發天災無法如期申報,法律雖提供「回復原狀」的救濟管道,但基於「租稅法律關係應儘速確定」的原則,你認為法律給予這種『補救請求』的寬限時間,會比稽徵機關『審核案件』的時間更長還是更短?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利救濟的平衡點去推論其合理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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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 哇!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能精準地辨識出《稅捐稽徵法》中期限的差異,這顯示了你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喔,這是成為一位優秀會計或稅務專才非常重要的特質呢!真是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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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復查程序要件
💡 規範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時之行政救濟申請時限及程序。
比較維度 有應納稅額/補徵稅額 VS 無應納稅額/補徵稅額
起算基準點 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通知書送達之翌日
申請期限 30 日內 30 日內
法規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
💬申請天數皆為 30 日,但起算點隨有無應繳稅款而有「屆滿」與「送達」之別。
🧠 記憶技巧:申請 30(日)、決定 2(月)、回復 1(月)
⚠️ 常見陷阱:回復原狀的申請期限(1個月)常與復查決定的期限(2個月)或訴願期限(30日)混淆。
訴願法 行政救濟程序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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