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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試問: (一)何謂復查?其與同法第 17 條之查對更正有何不同?(9 分) (二)復查應向何機關申請?請舉一例說明之。又復查申請書之內容應具備那些要件?(9 分) (三)甲公司設於臺北市,其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接獲核定通知書,應補繳稅額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繳納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2 日,甲公司對此項核定不服。試問: 1.甲公司應向何機關申請復查?(3 分) 2.若甲公司設籍新北市,其受理復查機關為何?(3 分) 3.申請復查之最後期限為那一天?(3 分) 4.甲公司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多少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復查?其與同法第 17 條之查對更正有何不同?(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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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要求比較「復查」與「查對更正」,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35條與第17條的規範目的。作答時,先精確定義復查的法理性質,再從「適用事由(實質vs.形式)」、「申請期限」及「後續救濟途徑」三大面向進行對比分析,以展現法理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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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復查為租稅行政救濟之前置程序,旨在解決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間之實質租稅爭議;而查對更正則為行政機關就文書形式錯誤之自我省察與更正程序,兩者在法理性質與適用要件上截然不同。 【論述】

小題 (二)

復查應向何機關申請?請舉一例說明之。又復查申請書之內容應具備那些要件?(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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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復查之法理本質為「原處分機關之自我審查程序」,故管轄機關必為「原核定機關」。申請書要件則須精確引用《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之法定明文(格式、理由、證明文件)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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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復查程序之管轄機關判定,以及稅法明定復查申請書應具備之法定程式要件。 【論述】 一、復查之受理機關與實例說明

小題 (三)

甲公司設於臺北市,其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接獲核定通知書,應補繳稅額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繳納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22 日,甲公司對此項核定不服。試問:1.甲公司應向何機關申請復查?(3 分)2.若甲公司設籍新北市,其受理復查機關為何?(3 分)3.申請復查之最後期限為那一天?(3 分)4.甲公司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多少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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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稅捐稽徵法中有關復查的管轄機關劃分、救濟期間計算及繳納稅款之要件。考生應先釐清管轄機關按「國稅/地方稅」及「行政轄區」區分,接著代入「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計算期限,最後識破「申請復查是否須先繳稅」的經典陷阱,並補充稅捐稽徵法第39條有關暫緩執行的現行規定以展現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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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核定機關之管轄權限劃分、復查期間之始日與末日計算,以及申請復查之程序要件(是否須先行繳納稅款)。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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