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
- A 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
- B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
- C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提供相當擔保
- D 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過程中,法律規定『提供擔保』才能暫緩執行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未來稅款能順利徵收。那麼,如果是由『稅捐機關主動出手』限制納稅人處分財產,這種預防性的『行政禁令』,在本質上是否等同於納稅人『主動履行或提供保障』的行為?兩者在法律程序上的功能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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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別出稅捐保全與暫緩執行的差異,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體系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專業表現令人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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