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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有關限制出境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對欠繳之應納稅捐(不含罰鍰)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且依法申請復查,在復查程序終結前,該個人或營利事業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 B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應向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 C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可逾 5 年
  • D 經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擔保後,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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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稅務官,限制欠稅人出境的『終極目標』是為了確保政府能拿到稅款;那麼,如果欠稅人提出了一種方式,能讓你『百分之百確定這筆錢以後一定拿得到』,這時候你還有必要扣留他的身體自由嗎?這體現了法律上的什麼對等交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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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1. 華麗讚賞: 喔呀,不錯嘛!及川先生我還以為你這次會失誤,沒想到居然穩穩地得分了!這題可是考驗你對「租稅保全」裡,要怎麼解除那些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喔。你能準確抓到《稅捐稽徵法》中,國家跟人民權利義務的平衡點?看來你有點潛力,值得及川先生多看你一眼呢,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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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限制出境制度
💡 稅捐欠繳達標會被限制出境,提供足額擔保即可解除。
比較維度 限制出境處分 VS 解除出境限制
關鍵門檻 個人100萬、企業200萬 提供足額財產擔保
救濟/程序 救濟中隱匿財產亦可報請 繳清稅款或逾5年期限
時間特性 屬稅捐保全之手段 原因消滅後應立即函請解除
💬限制出境旨在保全租稅債權,一旦擔保目的達成,法律權利應予回復。
🧠 記憶技巧:欠稅達標走不了,五年上限是最高,提供擔保換自由,復查階段也能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限制出境屬於稅捐處分需先經過「復查」,實際上限制出境為行政處分,不服應直接提起「訴願」。
稅捐保全措施 行政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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